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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备注栏的税务要求
来源:互联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4-20 19:39:45


(相关资料图)

1.在备注中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识别号;

2.为跨县(市、区)的房地产经营、租赁、建筑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(不含个人)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应在备注中注明“YD”;

3.在备注中记录服务发生的地点;

4.为保险公司开具发票时,应在备注中注明该发票是由代理开具的;

5.如果开具的发票用于证明购买或租赁房屋的话,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该房产的具体地址。

发票备注错误用不用作废?

发票备注有误大多数情况来讲是要作废的。

不管是电子发票、普通发票还是专票,一旦在发票上开出了,上面的信息是不能更改的。如果发票的信息会影响到发票的使用,那么就只能作废重新开了;如果客户和机构觉得不算什么,那么就可以不用作废,视情况而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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